【案例類型】 更生裁定 / 案例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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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: 陳先生 | 年齡: 46歲 | 職業: 倉管人員 | 收入: 月收入30,000元 |
總負債金額:3,349,965元 | 更生裁定方案6年分78期月付6,500元(裁定以每個月為一期,分6年,共72期;每年3月另加計一期45,000元,分6年共6期,共78期) | ||
清償總額: 738,000元 | 清償比例:22.03% | ||
更生栽定日期:101年3月13日 | |||
案例簡介:陳先生,現年46歲,職業為食品公司倉管人員,平均月收入為30,000元。因創業投資餐飲業,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做為裝潢及設備所需費用,未料實際經營後回收不易,又陸續以信用卡預借現金方式紓解燃眉之急,長期以債養債,最終小吃店也結束營業,也積欠高達3,349,965元的債務金額。陳先生依據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,向新北地方法院(原板橋地院)聲請更生程序,新北地方法院就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及扶養費的支出後,裁定以每個月為一期,分6年,共78期,自更生方案認可確定之翌月起,每期清償金額為新台幣6,500元,每年3月另加計一期45,000元,分6年共6期,總共78期清償總金額為738,000元,總清償比例為22.03%。 |
法院更生裁定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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